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五)听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汇报;
  (六)查阅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文件材料;
  (七)对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八)对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主办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内容予以公示的;
  (五)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未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依法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指派不适格的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不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或者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