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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和服务原则。
  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机关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相关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
  (六)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七)建立和执行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查;
  (二)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或者派驻监督人员;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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