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许可。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履行许可职能,依法规范行政许可。
限时办结。各行政机关必须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所要求的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项。
第三十条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应当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统一送达”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相对人根据申请项目性质及需要,直接向主办部门申请,由该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受理后,依照有关规定,将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抄送有关协办部门。
(三)并联审查。主办部门根据联合办理工作具体要求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协办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范围和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四)统一送达。由主办部门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章 行政许可延长期限批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可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第三十五条 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