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规则;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
(六)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章 行政许可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机构的,行政机关应在其场所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即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采取会议集中审查、现场联合勘察、举行听证、批件并联会签等形式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第二十九条 集中办理实行“集中办理,统筹协调,规范许可,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集中办理。属于集中办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一律在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内进行。
统筹协调。进入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内各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情况复杂、与现行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矛盾的项目,由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机构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