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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救济途径;
  (十一)投诉电话。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新闻发布会;
  (五)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
  (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
  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 行政许可申诉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诉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举报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等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者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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