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
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杭政[200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公示
第五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