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为鼓励国内各类人才来杭工作或创业,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杭州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是非杭州市户籍人才在杭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二、凡外地人员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工作或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杭州市人才开发目录》中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五)个人在杭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三、市人事局是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相关的管理工作。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五)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居住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