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25日 甬政发[2003]29号
宁波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基(资)金的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含促进再就业风险资金,下同)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而建立的一项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市级(含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市科技园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对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根据当地实际,各自建立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分别管理。
第四条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二)地方财政收入;
(三)国有资产变现;
(四)社会捐助;
(五)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国土资源部门应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提取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并按季划至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风险资金专户。
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财政部门应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2%按季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风险资金专户。
第七条 地方财政收入来源部分是指市级(包括市本级、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市科技园区),县(市)、区地方财政正常性收入中划出1个百分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10%按季划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风险资金专户。
第九条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市科技园区按规定筹集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按季上划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