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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六、全面做好各项救治准备,切实加强一线人员的职业防范
  各医疗单位要全面做好医疗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要采取严密措施,立即就地隔离治疗和观察,防止造成扩散。
  全市医疗机构设备和技术人员实行资源整合、统一调度,指定医疗机构要立即配齐配足医疗救治设施和救治药物,完善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一线医护人员不受感染。
  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以及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及时如实报告疫情,依法做好隔离工作
  严格实行非典防治工作日报告和疫情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疫情,对缓报、漏报、瞒报疫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旦发现疫情,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卫生部门实行严格的强制性隔离措施。需隔离观察或医学留验者,应依法接受有关机关的指令,拒不接受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隔离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人性化服务。
  八、加强舆论引导,普及非典防治知识
  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按照“及时、准确、透明、平稳、有序”的工作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对非典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打好主动仗,引导城乡居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麻痹、不惊慌。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向全市人民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非典防治知识,使非典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具备自我防护能力。
  建立定期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及时发布疫情动态和抗击非典的其他有关信息。
  公布非典防治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报告。
  九、加强非典防治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非典防治用品等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全力做好非典防治物资的调配,特别是防护用品、消毒用品、抢救用品等的供应,保证非典防治工作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非典防治用品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要密切关注非典防治相关商品和基本生活用品的价格动向,加强对市场价格检查,凡发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执法部门要从严查处,确保市场稳定。
  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力劝其及时到医院就诊,确需购买者,应对其做好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和登记工作。一旦发生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当地零售药店要立即停止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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