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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2003年4月27日 甬政发[200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针对当前我市实际,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严把入口关,对进甬人员实施健康申报制度
  抵达宁波的飞机在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出港前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健康申报表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凡乘坐发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各主要公路道口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必须设置留验站;各主要公路道口应设置留验点。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乘客,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加强监控,构筑牢固的非典防线
  凡近期从有非典病例较多地区的返甬人员,必须在家单独静休两周,并自觉接受医学观察,不可随意外出活动,所在地居(村)委会要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医疗机构要主动上门检测体温,并建立临时健康档案。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继续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要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在家静休观察两周。大专院校非走读录取的学生要统一回校内住宿,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学生,要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在家或学校安排专门场所静休观察两周。从非典病例较多地区返甬的学生,应在家单独静休两周,并主动接受医学观察。暂停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班及假日兴趣活动,暂停学校场地、设施对外开放。视疫情变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可适当调假或提前放假。
  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内部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日检查制度,严格实行外出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国(境)外驻甬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的指导、联络和协调工作,落实外籍专家、人士的非典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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