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的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六)鼓励、支持大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产业中试基地。对具备条件的大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心”、“基地”,并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积极组织大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大企业申报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加强大企业专利业务培训,大企业优先列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并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七)引导大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重点帮助其主要产品和商标争创国家、省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引导、鼓励大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支持大企业争创“国家免检产品”、通过国家“C标”确认。对新确认为中国名牌、省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三、实施规模扩张,做大做强企业
(八)支持大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合资、联合、并购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大企业并购原市属国有企业,被并购企业是负资产的,可按市有关政策的规定优先给予抵补。
大企业联合、并购中的权证变更可参照市属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办理。经市政府批准,在办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水、电、汽及其它权证时,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支持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国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大企业,优先办理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申报手续。鼓励大企业有选择地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开发境外资源,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十)简化经营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鼓励大企业“走出去”。大企业及其子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送市外办审批;董事长、总经理经市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外办审批。所执行的经贸、科技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外办审批时不再转有关部门审核:出国(境)任务执行的项目已经审批部门批准、批复的;出国(境)任务明确、理由充分,无需再征求审核部门意见的;一般性业务,不涉及科学前沿及保密事项的;不在学术会议、科技交流中发表论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