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实施“工业兴市”战略,保持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以下简称大企业),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11号)修订如下:
一、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制度创新
(一)大企业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通过规范上市、合资合作、经营者持大股、股权流动等途径,不断推进股权结构的多元化、社会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二)大企业必须认真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母子公司体制。要通过完善议事程序和制度,实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举措,形成科学的决策、经营和监督机制。
(三)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国有大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依据市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予以解决。国有大企业所属的学校、医院、生活区等应逐步予以剥离,实行属地化、社会化管理。其移交按照资产划拨的办法进行,各接收单位不得推诿。
(四)大企业必须不断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新格局。
进一步落实大企业分配自主权。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大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大企业参照政府每年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的“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可在“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
二、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五)鼓励大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高新技术盈利企业和省“五个一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销售收入3%和1%的,可分别按3%和1%予以提足,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