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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七条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和谎报疫情的;逃避检疫,造成疫情扩散的;不履行防疫要求、延误疫情控制,造成疫情人为扩散的;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拒不配合调查、采样、监测和诊断的;不服从隔离、封锁、扑杀处理决定,影响疫情控制、扑灭的;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应依法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性质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政府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或违反有关规定越权报告的;未按要求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消毒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拒不履行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调查和监测、控制、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影响疫情应急处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按规定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调查的;伪造诊断结果和调查报告或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疫情应急处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疫情处理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
  市、县有关部门应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有关人员,采取保健措施,给予健康补贴和保健津贴,具体标准按《杭州市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发放。
  对因参与疫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致亡的人员,应予以补助和抚恤。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预案所称家禽是指鸡、鸭、鹅、鸽子、鹌鹑和其它人工饲养的禽类动物。
  第五十二条 本预案涉及的相关文件,由杭州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并印发。
  第五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联系本地实际,制订和发布县域工作预案。
  第五十四条 本预案由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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