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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立杭州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卫生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计划、农业、卫生、贸易、外经贸、财政、林水、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环保、药监、科技、铁路、供销、监察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现场督查组、技术专家组、信息材料组和物资保障组。各组应明确工作职责,合力做好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及重点乡(镇)、街道也应成立相应的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一般乡(镇)应有工作小组,领导本地的防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成立扑疫预备队,落实所需的人员和设施、装备。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本地饲养家禽的防疫,生产、流通环节的家禽及产品检疫,疫病诊断、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动物防疫监督和家禽生产恢复发展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间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承担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人间禽流感病例、疑似病例的会诊及救治等工作;宣传部门应按照国家对禽流感防治工作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禽流感防治的宣传工作;贸易部门负责超市和冷冻禽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流通监管,家禽屠宰的行业管理,禽产品的储备管理,稳定市场供应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批发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活禽及其产品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疫工作,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交通部门协助疫区做好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禽流感防疫物资的调运;质监部门负责禽类加工产品上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科技部门负责禽流感防治技术的攻关研究和技术成果的应用工作;计划部门牵头制订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计划,并开展动物疫情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的宏观预测和协调工作;外经贸部门负责出口禽产品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养殖场所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都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流通环节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检疫队伍的力量,配备相应的诊断、监测、监督等设备,增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能力。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储备物资包括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和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封锁设备设施和必要的工程设备等。物资储备由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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