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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人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应迅速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增强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
  采取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卫生行政部门与爱卫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当地爱卫办负责疫区内的防蝇灭蝇工作,做好疫区内厕所、粪坑等外环境的随时消毒工作,以及农村改厕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等。
  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1例确诊病人康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疫情解除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总结疫情和扑疫工作,并报告市卫生局。
  第二十一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的人间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实验室的安全级别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有关阳性检测结果及时送省人间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复核。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人间禽流感的实验室检测,并负责人间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的划定,密切接触者的判定、管理以及疫点消毒处理等工作的技术指导。
  市、县卫生局应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备队,并对队员进行业务培训,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实验室检测和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保障人间禽流感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的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及供应。

第六章 疫情的监测与防范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与预警系统。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制订监测计划,对规模养禽场、家禽重点产区实行定期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对流通领域实行不定期疫情监测。疫情威胁严重期间,应加大监测范围和数量,发生疫情后须跟踪监测。一旦发现隐患,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二十三条 全市饲养家禽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性免疫注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组织实施。种禽场、规模养禽场(户)、重点产区和受威胁地区家禽免疫注射率必须达到100%,其他地区也要全面开展家禽免疫注射,并建立免疫档案,推行标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从市外调入的家禽及产品加强准入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与调出地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联防制度,严禁从疫区调入禽类及产品,并加强调入家禽及产品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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