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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县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必须完整地记录疫情和应急处理过程。
  第十五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解除封锁到宣布扑灭期间,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该疫区和受威胁区家禽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消毒灭源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生产、加工、经营的全面恢复。

第五章 人间禽流感防治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部门成立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组,下设防治技术指导组、救治专家组等。
  第十七条 开展人间禽流感监测工作,原有的杭州市级非典监测哨点医院、各县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单位、县级非典监测哨点医院以及家禽规模养殖重点乡(镇)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作为人间禽流感监测哨点医院。
  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所在的县除以上监测哨点医院外,增加辖区内有儿科诊疗科室的其他综合医院,以及疫情涉及到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监测单位。
  各监测哨点医院按照《杭州市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试行)》做好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各县疾控中心对疑似或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养殖场职工和周围人群进行主动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人间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报告。
  人间禽流感疑似病例由市卫生局技术指导组诊断,省卫生厅组织人间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会诊认定。人间禽流感病例须由省卫生厅组织的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诊断,卫生部组织的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确认。人间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最终复核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国家流感中心)承担。
  第十九条 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处理,应遵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救治、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和减少发病人数的原则。
  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为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的人间禽流感病人收治医院,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非典定点医院为人间禽流感病人收治医院。杭州市急救中心设置人间禽流感专用车辆,用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转运,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确定专用车辆运送病人。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医院每日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一旦发现人间禽流感疫情(包括疑似疫情),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派出疫情处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预防控制工作和流行病学调查,加强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及时做好疫点的全面消毒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7天(时间从与病人、病禽或其他禽流感疫源末次接触之日起算),必要时予以抗病毒预防服药。一旦出现发热、流感样症状的病人立即转送发热呼吸道科隔离诊治。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内禁止活禽运输和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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