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学调查内容: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及同群数量,发病点3公里内农户数、人口数、养禽户数和家禽存栏数,家禽饲养及产品加工、经营、交易场所的分布等情况。
2、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初步诊断意见。
3、疫病发生的原因。
4、发病家禽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应注明调出地、调出时间、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6、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初步诊断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县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派出2名以上专家会诊。仍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市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畜牧管理局派出专家组到现场作进一步诊断。
(三)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省专家或按有关规定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作血清学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省农业厅作出排除或确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决定。
(四)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对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由农业部最终排除或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第三章 疫情报告与发布
第六条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网络系统,公布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情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人间感染禽流感疫情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农业、卫生部门应及时互通疫情。其它部门不得逐级或越级报告疫情。
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疑似疫情,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发布。人间禽流感疫情及疑似疫情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疑线索,应立即向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人间禽流感疫情向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报告格式和途径按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漏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他人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疫情线索。
第四章 疫情控制与扑灭
第十条 经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专家会诊,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当地县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现场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信息材料组及扑疫预备队等各个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发生单位负责人须立即到现场,组织和参与防治工作。
(二)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发病期间售出的家禽及产品、可能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和进行必要处理,工商、卫生、贸易部门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