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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政函[2004]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应急反应机制,保护我市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须贯彻国家制订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市、县[指区、县(市),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受到疫情严重威胁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迅速、彻底、有序、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四条 凡本市境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确认、控制与扑灭均须遵守本预案。
  具体操作规程按农业部发布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章 疫情的确认

  第五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接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家禽异常情况的反映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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