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治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政函[2004]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杭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应急反应机制,保护我市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须贯彻国家制订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市、县[指区、县(市),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受到疫情严重威胁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迅速、彻底、有序、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四条 凡本市境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确认、控制与扑灭均须遵守本预案。
具体操作规程按
农业部发布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章 疫情的确认
第五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接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家禽异常情况的反映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