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事项的暂行意见
(沪质技监特[2004]323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区县安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特种设备事故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受理调查主体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伤亡的,由安监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非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伤亡的,由质量技监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由质量技监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同级安监部门可以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4.发生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事故,以及需要调整联合调查组牵头部门的,由质监部门商同级安监部门后确定。
二、受理调查分工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1-2人死亡以及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局会同同级质量技监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质量技监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3.市安监局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由市安监局会同质量技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4.发生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特种设备事故,由质量技监部门受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受理。
三、受理调查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