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实行在地统计意见的通知

  (二)市统计局划转的中央、省、市属和无主管法人单位,按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所属法人单位所在地统计;多经营地单位按法人总部所在地统计;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一般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统计。
  (三)在地统计采取分步实施、逐步过渡的方式。第一步:海曙区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在地统计;第二步:江东、江北区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过渡期分别为半年。
  (四)市统计局划转给各区进行统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采取现场办公的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四、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在地统计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在地统计的专题调研和学习考察,提出实施方案。
  2.向市、区政府汇报,确定实施方案。
  3.做好划转单位的清查核实工作。市统计局要以2002年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资料为基础,将划转单位按在地原则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分专业的名录库和字典库提供给各区统计局核实。
  4.搞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地统计的相关知识和内容,发布开展在地统计的有关信息。
  5.召开在地统计工作动员大会。海曙、江东、江北区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分别召开由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领导以及划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统计人员参加的在地统计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在地统计工作。
  (二)实施阶段
  1.做好划转单位的交接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将在各区域内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统计管理关系分期分批移交给各区统计局管理,并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各区统计局协助配合并负责移交后的统计工作(具体移交计划另行制定)。
  2.移交工作完成后,各区要做好区域内主要经济指标的试算工作。
  (三)巩固阶段
  1.各区要全面审核区域内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建筑业以及科技、劳动工资等专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名录,建立健全统计对象名录库、字典库,完善统计信息网络。
  2.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体系,用区域内在地统计数据,全面分析评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3.加强区域内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同时,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及执法力度,进一步巩固在地统计成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