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在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实行在地统计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20日 甬政办发[2003]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实行在地统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实行在地统计的意见
(市统计局 2003年4月25日)
随着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现行统计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现根据部分县(市)、区实行在地统计情况,对海曙、江东、江北区实行在地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锐意创新,逐步建立科学、可靠、高效的现代统计管理体系,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及时反映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实施对象、内容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是:除原区属统计单位外,经市统计局确认,原由市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且分别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地域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
(二)在地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由国家、省、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年、定报表。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科技、社会服务业和辖区范围内所有单位的劳动工资等统计业务。
(三)对税务、海关、铁路、检验检疫、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电力、航空、港口、自来水、民用液化气、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业务报表仍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相关数据资料按在地原则反馈给三区统计局。
三、工作原则、方式
(一)在地统计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统计局重点给予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负责协调三区区域内市属、省属、中央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统计管理关系的移交。各区统计局是区域内在地统计的法定机构,具体实施区域内的统计管理。为保障在地统计的顺利进行,原区属单位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填报口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