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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18日 甬政办发[200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农办《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

(市农办 2003年4月10日)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文件精神,为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落实对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政策措施,规范操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龙头企业技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其中市经委工业技改资金中专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1000万元)。
  第三条 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技改补助范围:宁波市级和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技改项目。工商企业投资以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项目视同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技改补助的企业有较好的企业信用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且有一定规模,对带动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三)申请技改补助的项目投资额要求在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
  第四条 技改补助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市财政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额50%贴息补助一年,对带动农民增收、吸纳当地农民就业作用特别明显的技改项目,可增加一年贴息补助额。县(市)、区财政同比配套。
  第五条 同一家企业当年享受市财政技改补助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第六条 申报补助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11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技改计划(今年为4月底前)。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宁波市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办),同时抄送市农林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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