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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任务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度
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任务的通知
(2003年7月23日 甬政办发[2003]156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为认真做好2003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现下达安置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今年市本级的重点安置对象为:2002年冬季退出现役且符合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置条件的服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仍采取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方式,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单位。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妥善安置好重点安置对象。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确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当月止),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应从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应报经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同意并向市安置办备案后,方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每人5万元标准交纳市安置办。
  二、继续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方式的改革
  继续实行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鼓励自谋职业。有安置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在甬省部属单位可与安置对象双向选择,通过选择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未进行双向选择或在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指令性包底安置到指标录取不足的单位。退役士兵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标准和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1〕15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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