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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牌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牌匾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
  (二)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牌匾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整改后含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牌匾依法予以审查登记;对不含有广告内容属于经营单位字号名称的霓虹灯牌匾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区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设置霓虹灯牌匾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市牌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对全市牌匾综合整治工作的情况检查一次,根据各区的申请,对整治完成的道路进行验收。
  五、整治重点
  整治重点为中山路、人民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青年路(北门—五星路)、黄河路、长江路、扬子江路、友好南路、友好北路、北京南路、北京北路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牌匾。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04年7月15日——2004年7月25日。各区负责对所辖区城市道路两侧商业经营户牌匾进行摸底调查,为牌匾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打好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7月26日——2004年8月26日。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经营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完成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8月27日——2004年8月31日,由市牌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市牌匾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牌匾综合整治工作,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层层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提高广大市民的热情,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牌匾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此次整治工作。
  (四)市牌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0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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