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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3)制度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分管督查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责任明确、职责到位、制度落实,确保内部政令畅通(2.5分)。
  (4)具体工作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工作质量、效率有保证,形成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5分)。
  要求建立一个上下沟通、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和督查工作机制,促进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3、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30分)。
  考核内容: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办理任务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
  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办理全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每单件情况的评分加权平均,按25%的比例换算后(满分25分),与综合办理情况的分数(满分5分)相加得来。
  办理单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一。
  综合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
  ——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收文、办复、归档完整、规范,努力提高办复的合格率(1分);
  ——领导亲自参与办理工作,办结率为100%,努力提高办理效率(1分);
  ——认真办理涉及人民生活的实事,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解决率(1分);
  ——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和委员进行工作联系,努力提高见面率(1分);
  ——向代表和委员寄送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反馈不满意的问题进行重新办理或作进一步说明,努力提高满意率(1分)。
  本项考评结果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50分)。
  考核内容: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督办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情况。
  市政府督办事项分为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两种形式,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承办每单项督办件的评分(包括所有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件)加权平均后,按50%的比例换算而来(满分50分)。
  办理单项市政府督办件考评标准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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