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机关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符合备案规定的,应按《备案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备案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对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备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或者行政、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备案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立案,采取书面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按程序审查处理。
三、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机制
要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一是制定主体须为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是制定内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社会管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措施、规定;三是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规定;四是必须遵守重大事项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公开发布等程序。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代管机构以及为加强专项性、阶段性工作的领导、协调而建立的各类领导、协调小组等非常设机构,不得制定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上述规定制定的文件,对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要切实加强备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报送备案责任制度,备案登记与定期公布制度,备案工作报告与绩效评查制度,检查、通报制度,备案统计与信息交流制度,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三级政府,二级监督,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的备案工作体制。
四、加强领导,保障备案工作建康有序地开展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备案工作的领导,加大备案工作监管力度,规范管理流程,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要规范审查程序,加大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减免税费,不适当地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不对应等问题。为保证备案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要建立备案工作定期检查制度,采取交流、评查(比)、通报等多种形式,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解决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