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04]13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备案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备案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
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备案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报备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审查机构、备案期限及要求、备案审查范围及期限、审查处理、报送备案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系统地规定,其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行政机关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适应WTO规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保障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大事,认真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组织机关公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备案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备案意识和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提高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各区(县)、各部门应重点对办公室分管领导、文秘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准确掌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以保证《备案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职责
保证《备案规定》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备案工作职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管委会备案,同时抄报市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四)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民汉文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5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者材料各1份。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六)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按照《备案规定》第八条规定,协助法制机构履行报送备案职责。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