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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加大行政调控力度,继续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要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新建、扩建、经济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多接收一些退役士兵。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驻赣单位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及时向退伍安置部门报送计划分解意见。逾期不报的,退伍安置部门可直接按计划派遣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有关标准缴纳有偿转移金。
  要进一步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安置改革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筹措足额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确保自谋职业率达到20%。对城镇退役士兵已办理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赣府发〔2002〕5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退伍安置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退伍安置工作的先进典型。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全省200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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