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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
200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 赣府发[2003]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省军
区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0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接收安置对象
  今年我省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200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未满10年的复员士官;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一律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所指定的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报名截止时间为今年6月底。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和技能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择业观念,体谅政府困难,自觉服从分配。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宣传自主择业成功创业的典型。要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上访事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主动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好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对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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