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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江苏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江苏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江苏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江苏重点名牌产品免除省以下质量监督检查。江苏重点名牌产品条件另行规定。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当择优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推荐江苏名牌产品为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五条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向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其名牌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
  第二十六条 对部分属企业由外贸转内贸、企业改制、企业出现政策性亏损等因素的江苏名牌产品进行一年跟踪。已经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是质量标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称号、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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