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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类别和受理申请起止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苏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江苏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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