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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工业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0万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20000万元以上(对于市场占有率居全国首位的产品、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该条件可适当放宽),并有一定的出口创汇能力。
  (三)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标的产品,按照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八)产品在省内生产或者组装,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农副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三)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四)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五)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六)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江苏名牌产品申请:
  (一)连续两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
  (二)近两年内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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