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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7日)废止

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 2003年5月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名牌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经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
  第三条 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 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江苏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团组织、政府部门和专家组成。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江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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