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失效]

  严禁一切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内环路、东濠涌高架路、人民路高架路和过江隧道行驶。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外市籍车辆全天禁止在我市东至东环高速公路、大观路(广深高速公路至中山大道段)、广深高速公路(广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南至南环高速公路,西至广花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茅山互通立交以南段)、增槎路(不含北环高速公路广清收费站出口处南边匝道口以北路段和匝道)、北环高速公路、西环高速公路(不含佛山市辖区内道路),北至北二环高速公路的范围通行。
  以上路段(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行驶速度应控制在40公里/小时以内,在划分大、小型车道的道路上通行时应在大型车道行驶。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必须随车携带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危害性、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路线、驾驶员姓名、押运员姓名及运输、经营、购买单位名称等内容的资料,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和制定应急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须携带目的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目的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剧毒化学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遇到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停车住宿时,应当立即向我市110报警服务台报告,110报警服务台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安监、公安、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予以处理。
  九、违反本通告之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