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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修改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4年7月21日

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太原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为:依法拥有产权的转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
  第五条 产权交易的客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非公司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
  (四)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权;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六)非国有企业的产权。
  第六条 在上述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产权交易应当维护被转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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