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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

  4、合理配置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各地要加强县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增加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根据农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的要求,可以按产业建立服务于几个乡镇的农技推广专业站或区域站。县市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业务管理。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行专职农技推广员制度。
  5、合理确定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编制。乡镇农技、畜牧、水产、农机技术人员重新核定编制。改革后乡镇一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数应比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原人员编制数减少20-30%,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数的比例不低于80%。各地要按这个要求,分行业核定到乡镇。对精简下来的人员,县乡政府要妥善安置。
  6、稳定和增加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经费投入,确保公益性农技机构的正常运转。各地要按照现行财政负担体制,将编制内的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退休和提前离岗农技人员的待遇。
  7、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科技示范体系。尽快建立“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市(县)农业科技示范园+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场+村(组)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新型农业技术示范网络,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各类园区的运行以民营机制为主,实行企业管理制度。支持科技机构以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园区建设,增强园区科技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每个县市要采用多种形式每年扶持建设2-4个科技示范场。
  8、加快建立新型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适应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建立“政府统筹、农业牵头、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新型农民科技教育培训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设备完备、适应多种需求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组织实施“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岗培训工程”、“乡镇农民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农业远程培训工程”和“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六个工程,每年培训农民500万人次,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岗和转移。
  9、放开经营性农技服务市场。推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的市场化。在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放开种子(苗)、肥料、农药、农膜、饲料、兽药(含疫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鼓励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技术推广、市场信息、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等服务,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程度。
  10、加快培育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多元化的农技推广主体,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农业技术中介、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支持科技人员带资金、项目创办农业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示范场),进行市场运作,参与市场竞争,为农民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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