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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

  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工伤等社会保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工伤、医疗等困难。
  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在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和体检,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要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和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卫、治安状况。
  要保障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公办中小学确实容纳不下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为其联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就读。接受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对农民工子女在入学条件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要酌情减免学费。
  四、输出和输入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输出和输入地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输出地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管理,向输入地通报农民工的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支持和鼓励外出务工就业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地,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就业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提供职业培训、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证件办理等具体服务工作。
  农民务工就业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向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摊派。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在现居住地、就业地办理暂住证或户口迁移手续、《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工的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鼓励他们自律自重,积极向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素质,对农民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输出和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开展灵活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农民工从事技术工种的,应通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方可上岗。为农民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并承担成本费用。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民工接受培训的权利,保证培训质量,防止乱收费。

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20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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