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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重要途径,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繁荣城乡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这一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要把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与加快城镇建设和城市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通过吸纳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到城镇购房或按规划建房,加快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提高我省城市化水平。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户籍限制,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
  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行业工种限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有涉及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属于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不合理限制的,应于2003年8月1日前予以修改或废止。
  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省内农村劳动力进城自谋职业或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以及省外人员到我省境内就业,应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申办《暂住证》。凭《暂住证》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办理全省统一的《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湖北省外埠劳动者就业证》,同时废止《湖北省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证》。
  取消专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招用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所需证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一律只收工本费。
  取消清退农民工腾岗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行政干预,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
  三、公平对待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应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有关方面和用人单位必须一视同仁,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任何抵押金或扣押其有效证件,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劳动合同争议。要强化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把建筑施工、餐饮、服装等行业列入重点监察范围,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造成农民工合法利益损害的,要依法处理。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保障机制,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违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的行为。要坚持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全面监察和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同其他职工一样,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等权益资金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女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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