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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

  2、公民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照顾其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当地落户。
  3、在城市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一定标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
  4、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职业技能)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或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学历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在常住地申报居民户口。
  四、放宽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
  未成年子女,不受条件限制,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经有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准予落户。非婚生育、被遗弃的婴儿凭有关部门证明;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部门公证,可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等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不办理暂住证。我省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或外省来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认真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问题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迁移政策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并补发后,再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全省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1日全面推行。

关于开通我省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的意见

(省交通厅、省农业厅 2003年3月4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促进农村商品流通,繁荣农村经济,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开通我省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减40%左右)交费通行的优惠政策。从2003年5月1日起,对整车运输本省生产的西瓜、柑桔、梨、桃、活鱼、大宗新鲜蔬菜和持有绿色食品证书的农产品车辆(以下简称“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经过我省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时,凭“绿色通道通行证”按现行收费标准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减40%左右)交费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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