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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6日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档案保护、抢救、征购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档案有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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