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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6日 呼政发[2002]7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市本级财政住宅取暖费支出的管理,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实现职工分配制度货币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住宅取暖费采取按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由职工个人按实际住房面积与供暖单位结算,不再由单位报销。
  第四条 实行职工住宅取暖费按标准发放办法,要根据国家的住房政策,坚持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市联合供热价格的通知》(呼价工字[1998]第241号),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2.55元/平方米.月,其中职工个人应负担部分0.32元/平方米.月,其余部分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确定。

行政单位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级别/项目  住房面积(平方米)   年发放标准(元/年)
 正厅级      130          870
 副厅级      120          803
 正处级      110          736
 副处级      100          669
 正科级      90           602
 副科级      80           535
 科员       70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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