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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2)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对从事水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使用潜水,已建的游泳场所按水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改造。
  洗车场所按水管理部门要求逐步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设施;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建筑;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日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现有建筑物使用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按照规定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 经营洗浴、洗车、游泳场所的业主必须制定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直接耗水的洗车场、游泳池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经水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用于树木、绿地、农田浇灌和经营性车辆清洗。
  建筑工地浸泡建筑材料必须使用容器。

第四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在向水管理部门报送取水许可申请时,必须附有节水措施或经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
  已建成的农业工程应当有计划地完成节水改造。
  旱田灌溉应当逐步取消大水漫灌。
  第三十七条 农业用水人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滴灌与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
  第三十八条 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节水灌溉试验,推行灌溉计量用水。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及按水量收取水费。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资金的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节水灌溉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扣押施工机具,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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