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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2)

  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包括私营业主)应当按月向水管理部门报送供、售水量或用水量统计报表。
  水管理部门根据统计报表应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方案。用水、节水评估方案由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水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水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节水设施、器具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到当地的水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增加取水量核定证,经审核后交纳相关费用,否则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水龙头和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水箱。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按照水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更换。
  第二十八条 市水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选型(技术)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推荐性能优越的节水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产品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等办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酌减用水计划。
  企业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实现废水资源化。
  第三十条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须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必须安装分户计量(水)仪表,原有住宅未安装的须限期安装。
  禁止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含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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