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专家组在完成现场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省卫生监督所在收到技术评估报告后,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结果,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卫生厅。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卫生监督所初审意见1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项目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