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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1、设有相应的诊室、检验室、辅助用室等。
  2、相应科室人员不少于两人。
  (四)有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1、具有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
  2、中级以上职称,从事职业病相关工作5年以上;
  3、熟悉职业卫生相应法律法规;
  4、经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六)有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第十条 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文件;
  (五)申请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项目;
  (六)在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七)本单位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人员名单;
  (八)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省卫生监督所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书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省卫生监督所同意受理的,1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审核。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移交省职业病研究所并组织从专家库中抽取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技术评估专家组在30日内完成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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