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03年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必须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和内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承担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咨询、资料审查、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和对服务机构的依法监督工作。委托黑龙江省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审查、质量控制、专业人员考核和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被评审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