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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研究、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实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省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研究,适时提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意见。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本级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并注重实际效果。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实行听证的具体范围,制定听证的具体程序,完善听证规则,充分发挥听证的作用。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确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得到行使,并提供方便。要认真研究并执行好《行政许可法》中关于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凡是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程序和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制度、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二是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该修改的依法责令修改,该废止的依法责令废止,该撤销的依法予以撤销。三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切实保障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挂钩。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明年财政预算要作出相应安排。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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