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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高标准地抓紧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要求,从现在起,就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并对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提出清理建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省政府各部门要摸清底数,包括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的具体规定及其上位法依据,然后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分别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各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于今年11月底前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在我省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建议。清理工作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凡是没有公布继续实施的,或者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进行清理。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擅自委托给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省政府各部门于今年11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审查。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名单,要向社会公布。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各设区市政府要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结果,于今年年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三、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有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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