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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14、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化,建立省、设区市、县(市)三级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推行网上申报、咨询、年检、备案、审批及投资信息发布。
  15、各级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对重点项目要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选派联络员,专门负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不得再另行设立支援建设项目办公室等类似机构。
  16、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便于建设项目的选址。
  17、地震、文物、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要简化评价审批手续。
  1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平衡,向建设项目多的地区倾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等方面要对重点项目给予倾斜,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三优先”,即: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项目建设中的用水、用电、供热、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等方面提供切实的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干扰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20、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项费用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到位,并公布于众,增加透明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21、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经营性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项目建设单位强买、强卖,更不得实行垄断经营。
  22、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干扰、阻挠和破坏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及危害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施工现场的治安秩序。
  23、评估、咨询、招标投标、会计、劳务、法律等中介机构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规范中介行为,切实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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