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对于已经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入区建设项目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铁路、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推迟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8、重点项目局部工程需提前开工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依法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9、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建设项目,需由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可由开发区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或程序办理。
二、明确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10、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有权设立收费项目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政府以及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为依据。省政府其他部门和设区市以下(含设区市)各级政府不得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确需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新增的除外)实行听证制度,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11、由省计委、财政和物价部门每年印制《河北省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新增或取消的收费项目要随时公布。未列入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可向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或省财政、省物价部门举报。
12、收费部门向建设项目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开据的进企业收费通知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和举报。
三、强化服务意识,创建良好条件
13、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实行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以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六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有建设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制定办事指南,明确本部门办公地点、办事程序和要求、所需资料、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项内容,为前往咨询、查询和办事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无偿提供服务。